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丽丽,第三人-梁卫红, 大连中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凤城市鑫鹏矿产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内容
凤城市鑫鹏矿产品有限公司、大连中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梁卫红:本院受理原告张丽丽与被告凤城市鑫鹏矿产品有限公司、大连中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梁卫红民间借贷纠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2日8时40分在本院3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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