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北京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北京鸿鹄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2291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对北京鸿鹄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北京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22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鸿鹄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旅游团款488 359.41元及利息(以488 359.41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二、被告北京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鸿鹄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退还质量保证金10 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 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北京鸿鹄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被告北京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