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黄水文,刘峰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海盐县人民法院
内容
刘峰: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水文诉被告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你下落不明,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西塘桥人民法庭第一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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