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鑫,李成波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耒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鑫:本院受理李成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南]耒阳市人民法院 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