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兴来,赵新仿,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朝阳支行 ,河北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102民初458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新仿: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朝阳支行诉被告刘兴来、赵新仿、河北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102民初458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兴来、赵新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朝阳支行贷款本金45,604.2元及利息383.08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4月25日,以后利息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刘兴来、赵新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朝阳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被告刘兴来、赵新仿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义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朝阳支行有权申请法院对抵押物位于衡水市和平西路2230号伯乐港湾B座3单元23层2304室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河北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内容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刘兴来、赵新仿负担,河北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