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毅松,李明, 北京大国绝酿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展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琼民终383号,(2020)琼96民初34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大国绝酿投资有限公司、郑毅松、李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海南展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大国绝酿投资有限公司、郑毅松、李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琼民终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96民初3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二、变更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96民初34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在海南展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一审判决第一项的付款义务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对北京大国绝酿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海南展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30%股权及郑毅松持有的北京大国绝酿投资有限公司10%的股权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变更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96民初34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在海南展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一审判决第一项的付款义务时,郑毅松、李明对一审判决第一项确认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对海南展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用应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77504.31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负担177504.31元;由海南展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00000元。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