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庞俊立,吴瑞华,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庞俊立、吴瑞华:本院受理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庞俊立、吴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庞俊立、吴瑞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及计算至2021年3月23日的利息892126.67元,并自2021年3月24日起按月利率18.375‰承担利息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二、依法判令被告庞俊立、吴瑞华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1352元,笔记鉴定费31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