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凯华,孙传涛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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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传涛:本院受理原告李凯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