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柯宗荣,柯宗贵,萍乡市智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萍乡市尚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广州中唯股权投资企业, 苏州紫光数码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广东格灵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东格灵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柯宗荣、柯宗贵、萍乡市智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萍乡市尚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中唯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苏州紫光数码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一广东格灵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二柯宗荣、被告三柯宗贵、被告四萍乡市智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五萍乡市尚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六广州中唯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所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00万;二、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截止到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本金罚息(自应付款之日2020年5月18日起,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年15.3%计算,暂计到2020年7月2日为97750元);三、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截止到实际付款之日止的手续费(自应付款之日2020年5月18日起起,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每年手续费5.4%计算,暂计到2020年7月2日为34500元);四、请求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合法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00000元等合理支出;上述一至四项总计为:5332250元。五、请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证据、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及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复兴路法庭第四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