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韦磊,樊正海,陈兴祥,胡永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杭州灵江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樊正海(xxxxxxxxxxxxxxxxxx)、陈兴祥(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韦磊与被告樊正海、陈兴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胡永辉、杭州灵江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传票、证据各1份。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1年7月6日上午9:00在平湖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