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厂 ,湖北耀晶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北耀晶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厂与湖北耀晶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6800元。2.判令被告自2021年8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原告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