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糜季杭,王娟,糜金松,丁勇, 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黔0115民初11561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丁勇:本院受理原告糜季杭、王娟、糜金松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黔0115民初11561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1、被告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和被告丁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糜季杭、王娟、糜金松从2014年7月8日至2017年7月8日期间的租金414000元及利息(以41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36%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被告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和被告丁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糜季杭、王娟、糜金松律师费38708.08元;3、驳回原告糜季杭、王娟、糜金松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76元,由被告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和被告丁勇共同负担(三原告已预交5088元,二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向三原告支付5088元,剩余尚未缴纳的诉讼费5088元限被告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和被告丁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