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汤晓红,徐国华,覃孔林,徐爱群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国华、徐爱群:原告汤晓红与被告徐国华、覃孔林、徐爱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徐国华支付原告货款16021185.79元及相应利息、被告覃孔林支付原告货款5340395.26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徐爱群支付原告货款5340395.26元及相应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4日9点00分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2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