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汤晓红,徐国华,覃孔林,徐爱群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海宁市人民法院
内容
徐国华、徐爱群:原告汤晓红与被告徐国华、覃孔林、徐爱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徐国华支付原告货款16021185.79元及相应利息、被告覃孔林支付原告货款5340395.26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徐爱群支付原告货款5340395.26元及相应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4日9点00分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2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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