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仁德,陈吉顺,张丽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古浪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吉顺、张丽:本院受理原告刘仁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