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小菊,路广学,陈会霞,高文宇, 兰州新风华机动车辆服务有限公司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 ,甘肃佳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9)甘0102民初1421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小菊、路广学、陈会霞、甘肃佳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兰州新风华机动车辆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与被告陈小菊、路广学、陈会霞、高文宇、甘肃佳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兰州新风华机动车辆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甘0102民初142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一、驳回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的起诉;二、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受理费7859元,退回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