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小菊,路广学,陈会霞,高文宇, 兰州新风华机动车辆服务有限公司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甘肃佳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19)甘0102民初14214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陈小菊、路广学、陈会霞、甘肃佳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兰州新风华机动车辆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与被告陈小菊、路广学、陈会霞、高文宇、甘肃佳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兰州新风华机动车辆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甘0102民初142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一、驳回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的起诉;二、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受理费7859元,退回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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