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美松,杨爱秋, 上海美芝都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海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15民初10826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爱秋,上海美芝都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美松诉被告杨爱秋,上海美芝都实业有限公司及上海海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沪0115民初108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宋美松与杨爱秋于2020年6月20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2020年6月2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21年9月9日解除;二、杨爱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宋美松购房款100万元并支付宋美松违约金30万元。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元,公告费560元,由杨爱秋负担。诉讼保全费10,000元,由宋美松、杨爱秋各负担5,000元。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