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立,陈晓莹, 上海映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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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映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张立、陈晓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偿付借款本金404747.97元、截至2021年9月27日利息75733.23元,罚息226081.95元,合计人民币金额706563.15元,并支付2021年9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9.5‰计算的罚息。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本案由审判长王小波、人民审判员蔡佳丽、人民陪审员张红梅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2月9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至2022年2月8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