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海峰,吴建富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海宁市人民法院
内容
吴建富: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海峰与被告吴建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一:判决被告支付所欠货款338000元;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8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7日早上9点在本院袁花人民法庭第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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