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中亚, 海宁市可纯服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中亚: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可纯服饰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4761号之一及之二民事裁定书。本院分别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可纯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44元,减半收取2572元,保全费1800元,合计4372元,由原告海宁市可纯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解除对被申请人张中亚所有的财产保全措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