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森林, 成都宁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四川龙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12民初973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宁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曾森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0112民初9733号原告四川龙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成都宁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5万元及支付利息;2、被告成都宁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等费用;3、被告曾森林对上述1、2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洛带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