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佳忱,齐新,第三人-, 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佳忱、齐新:本院受理原告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与你们及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227)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