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仕波,何以权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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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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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以权:本院受理刘仕波诉何以权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0000元及自2021年1月1日起以2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借款还请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分成150000元,共计38000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4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