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优惠政策汇总

商水视界 楼主 2020-11-18 20:09:16 发布于 行业资讯

今年2月全国范围内企业注册量仅为去年同期的50%,而到了4月,企业注册量首次突破历史单月80万户大关,个体商户新增注册量更是在4-8月也实现了反超。

虽然疫情给中国经济带来了不小的冲击,但为了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助企业渡过难关,国家陆续部署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这才使得企业注册量不断上升乃至实现反超。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但满足了创业者自给自足的需要求,更为疫情期间就业困难提供了实实在在的工作岗位。对于已成为中坚力量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体都能享受哪些优惠,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减税政策

一、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销售额计算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降费政策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享受主体】

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除湖北省外的各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湖北省免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二、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享受主体】

以单位方式参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可自愿暂缓缴费

【享受主体】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如果您是今年新成立的社会主体,若符合要求,还可享受以下创业优惠政策哦,千万不要错过。

【高校毕业生】

•对创业毕业生普遍提供创办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设信息技术、现代农业等领域课程。

•推荐适合发挥毕业生专长的创业项目,提供咨询辅导、跟踪扶持、成果转化等“一条龙”服务。

•优先安排经营场所,政府投资开发的各类创业载体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毕业生提供,充分利用闲置资源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

•加强创业资金保障,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等政策。

•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农民工】

•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创业扶持政策,对其中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免费向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支持高质量建设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基地)、集聚区,吸引农民工等就地就近创业就业。

•面向失业农民工开展定向定岗培训、急需紧缺职业专项培训,面向返乡农民工就近开展职业转换培训和创业培训。农民工可按规定在培训地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

•推动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业务逐步回归本源,县域吸收的存款优先用于返乡入乡创业。支持相关银行对暂时存在流动资金贷款偿还困难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给予展期。

•加强创业服务能力建设,组织协调企业家、科技人员、创业成功人士等成立创业服务专家团队和农村创新创业导师队伍,为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专业服务。

•加大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力度,优化申领流程,精简证明材料,确保政策便捷惠及享受对象。

【登记失业人员】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还可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个体经营),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其他贷款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所有人】

•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的自主就业、分时就业。

•鼓励发展基于知识传播、经验分享的创新平台。

•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

•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降低个体经营者使用互联网平台交易涉及的服务费,吸引更多个体经营者线上经营创业。

•鼓励“副业创新”。着力激发各类主体的创新动力和创造活力,打造兼职就业、副业创业等多种形式蓬勃发展格局。

•支持线上多样化社交、短视频平台有序发展,鼓励微创新、微应用、微产品、微电影等万众创新。

•引导“宅经济”合理发展,促进线上直播等服务新方式规范健康发展。

部分内容节选自:【北京朝阳税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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