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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吉新农资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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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信管理
2018-07-19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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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吉新农资店行政处罚

当事人:商河县吉新农资店; 

负责人:王吉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26MA3DQNK9XB。 

2018年4月10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来人举报 ,查获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玉米种一案,为查清事实,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8年3月份从济南种子市场购进登海605玉米杂交种共325袋(4200粒/袋),进 价为33元/袋。上述玉米种外包装正面标注有“登海,登海605,净含量:4200粒,山东登海种业股份 有限公司”等字样;外包装背面条形码数字全部标注为“76717251704730124688”。上述玉米种外 包装上标注的注册商标、厂名、厂址均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种标注相同,但经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玉米种不是其公司的产品。截至2018年4月10日,当事人经营 的上述玉米种共销售19袋,销售价格是50元/袋,经营额共计1625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明其合法 进货来源的相关证据。 执法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有: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和经营 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3、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 经营行为的认可;4、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5、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 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登海”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1090768号)复印件和山东登海 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邓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商标注册证的所有情况和打假人员的资质;6、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玉米种不是其公司产品 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2018年5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商市监听告字〔2018〕4号《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的权利。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玉米种上标注了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 “登海”注册商标(商标注 册证第1090768号)相同的标识,但经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玉米种不是其公司的产品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和第(三)项“(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 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已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 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 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登海605玉米种306袋; (3)罚款1625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商河支行营业部(地址:商河县商中路 188号)代收罚款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 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六个月内直接向商河 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 

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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