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步人生V3 法律知识 提了一个问题

高管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向原公司收取管理咨询费规避个税,可行吗?

3条回答
石头
2021-01-14 18:42

风险极大。

第一,工资收入受合法保护。服务合同如果有麻烦是真的麻烦,因为你不可能提供真实的服务项目。

第二,公司讲诚信,不等于愤怒辞职的会计不会举报。或者其他觊觎你位置的人。一旦被举报,公司要受罚,你恐怕也很难再呆下去。

第三,相信我,守法的成本最低。

孟子
2021-01-14 18:54

实务中有这样做的,打法律擦边球,实际税务风险极大,因为明显是以偷逃税为唯一目的。

在税收筹划中,税法一般给出的条件都有“不以避税为主要目的”。

企业高管可以在多家企业兼职,领取工资或劳务报酬,年终按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这是合法的,但缴纳个税较多。

如果高管以自己的名义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并从任职公司收取管理咨询费的话,高管的身份就很不合规,是合作关系还是受雇关系。

一般公司采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为高管避个税都是用非雇员的名义(或高管先辞职,从法律上切割干净再)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公司管理咨询费支出历来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如果金额较大,又无充分理由,税务是不认的,公司支付的咨询费不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做纳税调增,还要被罚款和征收滞纳金。

现实中,用这种方式避税无非就是看中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核定征收。今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核定征收会越来越难,都会统一为查账征收。

如果想为高管少缴个人所得税又合法,就到国内税收洼地设立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为其缴纳社保和发放工资。如海南省对年薪30万以上的人员,在满足一定条件(如社保在海南缴纳等)下,个税税率最高为15%。《个人所得税法》可是最高45%呀(有速算扣除数,实际低于45%)!

王雪
2021-01-14 19:57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公司高管采取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向原公司收取管理咨询费的形式规避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除非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为高管所在公司提供了实实在在的服务,如果没有提供任何服务,支付咨询费不仅增值税是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企业所得税上述支出如果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也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2.这种情况肯定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但是操作办法是违法的。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5%—35%。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等四项综合所得适用税率为3%—45%。如果高管工资很高的话,比如适用税率达到45%,如果转移一部分进行个人独资企业,会导致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等四项综合所得适用税率双双下降。这种情况肯定是有减轻税负效果的。

3.这种情况实际上已经引起了税务机关的高度关注,对一些企业大量开具咨询服务类发票的问题,税务机关会加强预警分析监控,发现疑点会进行核查,因此对以偷逃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注册空壳公司行为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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