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典教育V7 财税知识 提了一个问题

将应付境外分红转付给境内个人是否纳税?

我们单位有个香港法人股股东,是大连人 A 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属于离岸公司性质。大连公司给香港股东分红时代扣代缴了 10%的所得税,剩余的分红款项应汇至香港公司账户,但 A 给了我们一个香港帐户被查封的说明,让公司将款项直接支付到大连的个人帐户,这样算不算偷税漏税呀?有什么风险?谁管这块呀?感觉要是这样合理的话,是不是一个好的避税策略呀?

1条回答
潘总
2022-01-11 10:32

你反映的问题,属于境内人员取得境外收益在中国境内如何纳税问题。这些问题的处理均来自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 号)文件。现将主要条款择录如下:

第一条第五款,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属于境外所得。

第二条第三款,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条,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 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 中抵免。

第七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申报纳税。

第八条,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扣缴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规定纳入个人纳税信用管理。

综上所述,如果 A 取得股息并未在香港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大连应按 20%申报纳税。若已经申报缴纳,可以在不超过 20%范围内给予抵免。若不主动申报纳税,将遭受一定处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至于你说的可以避税问题,我们认为这种想法是带有侥幸心理。税务部门暂时没有发现少缴税问题,不代表永远发现不了。所以,建议A 还是按规则办事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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