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取得对外投资收益如何计税?
我们是个有限公司,股东有两个。一个是个人独资企业占 60%,一个是私人股东占 40%。今年实现利润 100 万要实施分红,按先分后税原则, 个独企业是不是按以下原则核算:
经营所得=100 万×60%=60 万
应纳个人所得税=60 万×35%-65500=14.45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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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你既不懂什么是“先分后税”原则,也不懂公司制企业如何分红,更不懂个人独资企业取得对外投资收益如何纳税,总之就是一塌糊涂。呜呼哀哉!
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只有合伙企业才执行“先分后税”原则,而你们是有限公司,不执行这个文件。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 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你的计算方法是极其错误的,个人独资企业股东应按 20%计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