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其土颜生V7 财税知识 提了一个问题

计算利息个所税时可否扣除增值税及附加?

我们单位借了许多个人款项,在支付利息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为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比如,支付利息 1 万元,个人需要缴纳 3.36%的增值税及附加。那么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可否扣除个人实际承担的这个税费呢?在这里争议很大。有的说可以,有的说不可以。

1条回答
2022-01-12 10:34

在《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明确了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计算方法,以上所得均明确要扣除一定的费用。只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明确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请注意,股息、红利、偶然所得以前是不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的,直接按每次收入全额纳税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但个人取得利息收入是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的,那么可否扣除该笔税费支出呢?比如利息 1 万,原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5.56%。即个人利息所得实际不是 1 万元,而是扣除 556 元以

后的 9444 元。个人所得税到底是按 9444 元缴纳还是按 1 万元呢?答案是全额计税,而不

能按净值纳税,因为规定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每次收入额是 1 万元,而不是扣除税费后的净额。

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营业税扣缴义务人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2010]70 号)就明确,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全部利息收入额,不能减除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改增后,利息改为缴纳增值税了,这里就又扯到价外税、价内税问题上。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相当于在 1 万之外又发生了一个 5.56%的税费支出,而个人所得税法不允许扣除这个税费支出。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这个是含税价 1 万元,利息收入应该是剔除增值税 3%以后的净值 9708 元。也就是说名义上取得的收入是 1 万,实际利息收入 9708 元,包括增值税 292 元。另外需要再缴纳附加税 292 × 12%=35 元。综上所述, 个人实际取得收入净值

=10000-292-35=9673 元。

又回到原始问题上了,个人利息有三个数据:10000、9708、9673,到底应按哪个数计税呢?一定是仅扣除增值税后的 9708 元,因为只有这个数才是利息收入。至于另外缴纳的 35元的附加税不允许扣除,道理与营业税一样。

也就是说,利息的个人所得税是对“收入额”计税,而不是对“净所得”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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