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狼武肖冬V7 财税知识 提了一个问题

非地产行业可否加计扣除 20%土增税成本?

我公司主营业务是建筑施工企业,但是营业执照有“房地产经营开发”的经营范围,并具有三级开发资质,开发了一个“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已完工交验并已销售,现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在扣除项中能不能按“开发成本”加计 20%进行扣除?目前争议是,税务局说我们虽然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范围,但不是房地产开发主营业务单位,所以不能加计扣除。

1条回答
2022-01-13 10:06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第七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 20%的扣除。

你咨询的其实是第七条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这个范围,到底是指通常意义上的“具有开发资质并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享受加计扣除,还是不区分类型只要从事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就可以加计扣除?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为此,许多专家进行了大篇幅的研究,搞得吐沫星子满天飞。但最终都是没有明文解释的自我分析和意淫而已。

不过,总算找到了国家税务总局 2007 年 11 月 7 日的一个网站答疑,权且算是明文解释。答疑如下: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款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 20%的扣除”。这里“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不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包括其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和个人。

你们正好是建筑行业里的房地产开发业务,与税务局出现不同的看法也是情理之中。但我们认为,贵公司虽然是建安行业,但具备开发资质,又进行了项目开发,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都应该享受加计扣除。至于税务局所称的“营业额上必须以开发为主”之借口,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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