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V7 佛山 提了一个问题

资产划拨行为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问题?

我公司下属 100%控制下的两家全资子公司,采取资产划转方式将下属子公司 A 的所有资产、负债、人员划转到 B 子公司,符合特殊性税务重组,并已报税局备案,请问,这种情况下,房产过户划转的时候,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吗? 我们长春和成都的税务局,都根据财税 2018 年 57 号文件第二条暂不征收,但是佛山税务局一直说要征收,因为我们资产划转并不是合并,然后让去面谈。

1条回答
神在人界
2022-01-14 10:04

资产划转与改制重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文件规定: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5.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根据上述条款,你们的划拨行为不符合文件限定的改制、合并、分设、投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为此佛山税局的答复是对的。

但我们可以尝试分析一下其他文件看一下。

①《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 号)第四条又进一步对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进行了明确:“细则所称的” 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1.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 房产所有人、土地作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不同企业之间的房地产无偿划拨,不属于现行政策中规定的无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因此,从法理上分析,这种行为是不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但从总局、地方局层面来看,是没有关于划拨行为十分明确的规定,这就会使基层税务局以没有依据为由,不敢轻易决定免税。

但也由个案的例外解释。

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 号)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无偿承受非经营性房产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187 号)、原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4 年第 9 号)规定等,都有过类似问题免税的答复。但这种答复都属于一事一议的特定事项,佛山局未必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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