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蒂芬jimV7 日照 提了一个问题

劳务公司收取用工单位残保金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

我们有家劳务公司,向 A 公司派遣劳务工,按差额征税来开票结算。本月由于缴纳了残保金,打算下月收 A 公司派遣工的工资时,把这笔费用列入“工资性栏目”一并收取。那么这部分相当于残保金数额的款项,是否也能属于差   额征税法中可扣除的部分?还是说要视同向 A 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一样计税?

1条回答
卢小6
2022-01-18 10:35

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  通知﹝财税(2015)72 号﹞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  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由于残保金是由企业承担并支付给社保局的,并不是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社保费的组成  部分,而是正常的经营支出。为此贵公司向 A 公司收取的这一款项,应属于 47 号文件规定的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并入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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