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engqu08V7 泉州 提了一个问题

财政所开具拆迁款往来收据可否税前列支?

是这样的,我单位一个水利施工项目,涉及征地拆迁,甲方建管局把该项目的工程款打到我们企业,   我们把其中部分涉及征地拆迁的款项支付给当地的财政所了,该财政所给我们出具了的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请问,这个票据可以税前列支吗?

1条回答
骨灰级解说
2022-01-20 08: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   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财政所代表当地被拆迁户统一收取拆迁补偿费,然后再发放转交,对财政所来说不属于  增值税纳税项目,所以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完全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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