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angfeng119V7 财税知识 提了一个问题

将款项支付给发票外的第三方之涉税风险问题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总包签订了总包施工合同,现因总包内部审查原因,无法对外支付,为了不影响工期,想由我公司代   付分包工程款(总包已与分包签订合同)。分包开专票给总包,总包开专票给我公司。我公司将分包工程款付给分包(不付给总包)的同时签订三方协议,说明导致此操作方式的原因   及代付流程,但这样专票的收款方和我公司资金流向不一致了,这样是否可行性?是否有税   务风险?对今后项目清算是否有影响?我们税审和税务局现在都要求资金流向必须一致,谁开发票,钱就得付给谁。

1条回答
牛仔很闲
2022-01-24 09:25

早在 1995 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否则不予抵扣。所谓资金流一致的确是有出处的。但根据《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 2014 年第 39号公告),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  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   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关于支付款项问题的规定,即甲方将款项支付给总包方当然完美。

当总包方给甲方提供了劳务,总包方虽然没有直接受到款项,但只要索取了销售款项的 凭据,也属于合规行为。在总包方“索取了销售款项的凭据”后,受总包方委托,甲方将款 项支付给了分包方,实际上属于三方往来款业务,与虚开发票要求的资金流没有一毛钱的关系。恰似我委托你给我买个钢笔,你把钱支付给商店,商店把发票开给我,我再还你钱。你说这就是虚开发票吗?这就是现金流不一致吗?如果这样的话,世上还有人性二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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