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扬18V7 承德 提了一个问题

总包模式下分包方可否直接给甲方开具发票?

我是一家建筑劳务公司,现在做一家  施工企业总承包的劳务分包,施工企业总承包方签了一个总承包施工合同 1 亿元,劳务部分分包 6000 万元给我司。现在总承包方提出发票各开各的,即总承包方开 4000 万发票给业主,我司开 6000 万发票给业主,这样做合法吗?

1条回答
花开花落
2022-01-24 08:40

甲方跟总承包方签订合同,并没有与分包方发生业务,所以分包方将发票  开给甲方是不对的。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7 年第 11 号)第二条,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税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的解读,该文件明确了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其集团内其他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的,在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 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这个文件仅指总公司为建筑企业,尤其明确“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这个其他纳税人当然包括分公司。

如果你们与总包方不属于一个集团企业,总包方要求的开发票方式是不对的,相反如果是一个公司内的其他公司则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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