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sj102V7 合肥 提了一个问题

支付异地私人利息如何处理开票等问题

公司向外地个人借款,想请教如下问题:

1. 能在所得税前列支借款利息是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呢,还是高于银行同期利率?

2. 支付利息可以不开发票吗?开票是在公司所在地开还是借款人所在地,还是业务发生地,怎么判断业务发生地在哪?

3. 付款方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我问我们当地的税政科,税政科说窗口代开发  票,属于借款利息,免个人所得税,付款方不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问 12366,也说付款方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条回答
小十一爹
2022-01-26 05:37

根据营改增文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历史上从来没有个人收取借款利息可以免税的依据(的确有在银行存款利息免税的规定)。

1. 关于利率标准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利率的特殊情况,请参阅《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1 年第 34 号公告)第一条“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规定。

2. 关于开具发票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精神可以看出,将款项借于债务人,债务人处则为贷款劳务发生地。若开具发票,应在债务人所在处的管辖税务局代开。

至于是否必须提供发票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九条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  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 号)等政策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次纳税的(指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 300-500 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但是,如果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 关于代扣代缴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   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62 号)第三条第三款,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   得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所以,利息支付方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只有当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时,才自动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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