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非金融企业,一般 纳税人)借款给子公司并收取子公司(非金融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利息,并为子公司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可以抵扣进项后缴纳吗?子公司 支付利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营改增政策已经出台近三年时间了,作为一个集团的财务负责人,竟然对 重要法条还不清楚,是不可理喻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里是指债务人即使取得利息的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母公司产生的利息销 项税额可以参与本单位进项税额的抵扣,并不受债务人不可抵扣的影响。
以上政策与是否是金融企业或者普通行业类别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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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已经出台近三年时间了,作为一个集团的财务负责人,竟然对 重要法条还不清楚,是不可理喻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里是指债务人即使取得利息的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母公司产生的利息销 项税额可以参与本单位进项税额的抵扣,并不受债务人不可抵扣的影响。
以上政策与是否是金融企业或者普通行业类别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