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汇入外单位账户如何纳税?
我们是一家农牧业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2017年我们建蔬菜大棚共花费280万给施工方,施工方给我们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时有140万是我们垫资给施工方。后期根据有关政策我公司用280万工程发票跟政府农综办申请资金140万,根据资金管理规定,农综办将资金140万直接打给了施工方,施工方又将款项还给我公司,我公司以往来款项入账。
这140万属于我公司资产吗?若属于贷方应入什么科目?涉及企业所得税吗?由于是2017年业务,若涉及企业所得税是不是需更正申报?这部分是否不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并计征滞纳金?有什么办法规避这一风险吗?我们咨询当地税务局,对方给出回复是政府将140万款项没有直接打给公司,而是打给施工方,不应该作为公司资产入账,是不应理解为政府捐赠收入?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应看一下财务处理,然后就明白了。
(1) 对方借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 140 万
贷:银行存款 140 万
(2) 取得对方发票时: 借:固定资产 280 万
贷:其他应付款 280 万
(3) 对方还款 140 万时:
借:银行存款 140 万
贷:其他应收款 140 万
(4) 最终结算,实际支付施工费用 140 万。
借:其他应付款 280 万
贷:银行存款 140 万
营业外收入 140 万
为此,该财政补贴虽然没有直接汇入你们公司账号,但你们照样获得了该项收益,根据税法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8 号)第八条,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由于“营业外收入”不属于生产农产品所得,所以不享受免税所得,应单独按 25%计税。该项收入属于 2017 年的所得,在今年申报时,按要求是有滞纳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