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头子V7 财税知识 提了一个问题

股东会有决议但并未实际分配是否缴纳个所税?

我公司在2019年4月22日做出分红决议,约定在当年年10月31日前完成支付。由于种种原因,实际结果是在2019年7月份只对法人股东进行了实际支付分红款,个人股东分红款一直未支付,公司账面也未体现“应付股利-个人股东”科目处理。我咨询了其他培训老师,说应按股东会决议约定的支付期限2019年10月31日为代扣代缴的时间。你是专家,到底应该如何确认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条回答
八里山人程远河
2022-02-10 07:46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  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 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   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你们只是股东会决议做了分配决定,但既未实际分配,也没有在账务上进行  分配处理,所以不具备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国税函〔2010〕79 号)文件,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你咨询的培训老师,可能混淆了个人股利分配与企业利润分配纳税时点的不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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