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你不一样的昵称V7 财税知识 提了一个问题

合伙企业参与股权置换可否递延纳税?

有家公司用三年内可以上市后的股权做对价,从我们公司的一家合伙企业的手中,收购我们一家公司的一部分股权。因为金额巨大,并且我们也没有拿到钱,是否可以进行个人所得税递延?领导说可以递延让我去办,我查了一下不符合个税递延的条件。

1条回答
叨叨客
2022-02-12 06:21

你反映的问题属于合伙企业股权置换可否享受个人股权置换的递延纳税问题。

①国税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这个文件明确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0 号)第二条,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第三条,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这个文件实际上是对第 67 号文件的延伸解释,规范的仍然是个人(即自然人)的投资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虽然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二者属于法律上的企业性质,而不属于个人,所以你们的合伙企业进行股权置换不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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