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三大V7 财税知识 提了一个问题

外籍人员境内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红可否免税?

两个外籍个人分别作为GP/LP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拟设立一个有限公司用来购买商铺出租或者将来增值后套现。请问一下,这两个外籍个人从合伙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的分红能否按1994年20号文享受免税政策?我查了一下,外商投资企业里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但这种间接取得分红的情况不知能不能算?另外就是想请教一下,通过有限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形式实现商铺转让套现,在有限合伙企业实现的股权增值收益,合伙人外籍个人是否有优惠政策?

1条回答
远洋
2022-02-14 07:1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 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 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 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 所得税。

也就是说,境外人士作为合伙人取得分红要按个人取得红利所得处理的。

又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 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包括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凡不符合文件列举情形的不属免税范围。

以境内合伙企业名义设立境内有限公司,是否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通过工商执照有关登记性质来综合判断。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如果该新办企业是在工商局直接办理的工商执照,则属于内资企业。如果事先向外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和审批再办理工商执照的,则属于外资企业。

为此,如果该有限公司属于被定性的外商投资企业性质,则合伙人分红享受免税政策。  如果定性为内资企业,则不符合免税条件。

另外,股去转让收益没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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