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V7 财税知识 提了一个问题

企业老板借款长期不还的个所税处理问题

我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有一个科目是“其他应付款”-160多万,实际上就是“其他应收款”160多万,公司账户转到法人私人账户上的款。老板都用掉了,肯定还不了呀,这笔账一直挂着,后期有什么影响,有没有好的解决方法?

1条回答
沙鹰啸空
2022-02-14 07:1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 号)第二条,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 号) 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由于你们单位是“个人独资企业”,则老板借款不属于纳税范畴。但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形式的独资企业,则属于文件规定的纳税范畴,应在一年之内归还,逾期将计征个人   所得税。

同样是企业,为什么“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呢?因为总局出台这个政策的目  的还是因为在个人所得税处理上二者有明显不同。

公司制法人企业在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实现税后利润后,只要不分红,个人股东就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这不影响股东实际享受分红待遇,即可以借款的名义取走资金。所以总局为 了限制这种以借款名义避税的行为,做出了纳税的规定。

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个例外。由于二者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年度决算后,实 际分配利润之前就直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了。简言之,这种类型的企业分不分红都要先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没有必要以借款名义避税了。

需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 号)第一条“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 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你们应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准确辨别是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老板借款形式,还是第一条规  定的“以企业资金购买资产”形式,以免产生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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