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6762049V7 福州 提了一个问题

援藏干部补贴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我单位拟对援助青海、西藏、甘肃的援助律师,每年可给予补助 15 万元,其他省、区的援助律师,可给予补助 12 万元。这些补助应该代扣所得税吗

1条回答
黑夜游走
2022-02-15 09:51

按情理说,干部舍家撇业援藏援疆,取得一些高原高寒缺氧地区的补助是应该有些优惠政策的。但同情归同情,目前尚查不到法定的优惠政策。

①《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  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 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   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   补助费。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 号)规定, 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 补助。

⑤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寒边境地区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399 号)文件,工作在高寒地区的职工,其工作、生活条件非常艰苦,为了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国务院批准发放了高寒边境地区津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法规,职工个人取得的此项津贴不属于免税所得。因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法规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法规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法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此处所述“政府特殊津贴”是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津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给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此处所述“国务院法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你局来文中反映的高寒边境地区津贴,国务院没有明确免税。因此,对职工个人取得的此项津贴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你们单位颁发的援藏等干部生活补助,不属于规定的免税的补贴、津贴  和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因此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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