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民之风V7 聊城 提了一个问题

核算土地增值税如何计量旧房产价值?

我们公司(非房产公司)2007年自然人股东投入一个办公楼,当时以市场评估价格作为实收资本,因当时营业税时免征营业税,所以没有取得发票。现在想转让这个办公楼,请问在计算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时,是以评估价方式估算,还是采用发票金额加计扣除方式计缴土地增值税?两种方式是企业自由选择还是由税务局选择?重置评估成本3000,投资评估10000,差异非常大的。

1条回答
你你你
2022-02-17 06:19

作为一个会计人员没有扎实的文字分析水平是不行的。

①《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 号)第七条第四款,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 号)第二条,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 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 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 35 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根据上述“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之表述,采用那种方式是有先后顺序的。即若有评估价格的必须先用评估模式,否则才能用发票加计扣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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