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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4民初4193号
当事人信息
(2018)苏0214执保433号
申请人:
无锡维盾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MX61D8T,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行创一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锋,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熊家浪,男,1979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申请人:
无锡中钰镤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1WAB1Q1J,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锦阳村
无锡东风桥型材有限公司
B区2688号。
法定代表人:熊家浪。
审理经过
原告
与被告熊家浪、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
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熊家浪、
的银行存款19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
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熊家浪、
的银行存款19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姚风华
判决日期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蒋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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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2019-03-03 11:30
文书正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4民初4193号
当事人信息
(2018)苏0214执保433号
申请人:
无锡维盾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MX61D8T,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行创一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锋,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熊家浪,男,1979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申请人:
无锡中钰镤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1WAB1Q1J,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锦阳村
无锡东风桥型材有限公司
B区2688号。
法定代表人:熊家浪。
审理经过
原告
无锡维盾铝业有限公司
与被告熊家浪、
无锡中钰镤铝业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
无锡维盾铝业有限公司
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熊家浪、
无锡中钰镤铝业有限公司
的银行存款19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
无锡维盾铝业有限公司
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熊家浪、
无锡中钰镤铝业有限公司
的银行存款19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姚风华
判决日期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蒋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