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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中钰镤铝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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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猫
2019-03-03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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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中钰镤铝业有限公司

回答: 2019-03-03 11:30

文书正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4民初4193号

当事人信息

(2018)苏0214执保433号

申请人:

无锡维盾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MX61D8T,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行创一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锋,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熊家浪,男,1979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申请人:

无锡中钰镤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1WAB1Q1J,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锦阳村

无锡东风桥型材有限公司

B区2688号。

法定代表人:熊家浪。

审理经过

原告

无锡维盾铝业有限公司

与被告熊家浪、

无锡中钰镤铝业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

无锡维盾铝业有限公司

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熊家浪、

无锡中钰镤铝业有限公司

的银行存款19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

无锡维盾铝业有限公司

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熊家浪、

无锡中钰镤铝业有限公司

的银行存款19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姚风华

判决日期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蒋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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