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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兴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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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麦咨询
2018-06-11 14:37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117刑初495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怡萍,女,汉族,1963年10月4日出生于北京市,大专文化,武汉兴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现住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因本案于2017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许跃利,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新检刑诉〔2017〕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怡萍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利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怡萍及其辩护人许跃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武政办〔2013〕19号文件向各区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转发了武汉市农业局拟订的《武汉市7万亩设施蔬菜基地建设总体实施方案》,明确:武汉市至2013年底在全市6个新城区建设1000亩以上集中连片设施蔬菜基地7万亩,列入市区两级2013年绩效目标任务考核。新洲区确保在涨渡湖、汪集、邾城、三店等街(镇、场)建设设施蔬菜大棚1.3万亩,争取达到1.35万亩,由市级财政拨付30%补贴资金。同年4月11日,新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据此印发了新洲区设施蔬菜基地建设实施方案,成立了新洲区设施蔬菜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明确新洲区新增设施蔬菜基地1.43万亩,项目总投资3.01亿元(币种为人民币,以下相同),其中钢架大棚(含喷滴灌设备)2.43亿元,项目资金主要由市、区财政补贴资金和业主自筹组成等。同年7月29日,武汉市7万亩设施蔬菜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明确提高连栋大棚建设的补贴标准,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贴的同时,按每亩1万元的标准给予叠加补贴。武汉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地公司)申报参与武汉市7万亩设施蔬菜基地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洲区涨渡湖农场一分场、二分场,建设连栋薄膜温室项目(以下简称广地项目),基地面积为2571亩(其中设施面积为1800亩),总投资概算为34222.14万元,其中市财政计划补贴资金10670万元、区级补贴及自筹23552.14万元。武汉市农业局、财政局组织华中农业大学蔬菜学系主任别之龙、水利部、中国科学院水工程生态研究所科研计划处处长、研究员刘某、市农机化所副所长、高级工程师万某、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李某4等专家对广地项目进行了评审,综合评审意见为该项目符合武汉市7万亩设施蔬菜基地建设总体实施方案及市领导有关讲话精神,方案设计基本合理可行,项目投资概算基本合理,项目建成后对提高蔬菜生产水平、保障城市蔬菜供应等具有积极作用,建议予以立项。同年11月21日,武汉市农业局、财政局联合下达武汉市7万亩设施蔬菜基地第七批建设项目财政补贴计划,明确农业设施补贴按项目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在开工时预拨30%的补贴资金,竣工验收后再拨付剩下的70%补贴资金,要求本次批复的项目(广地项目包含在内)在2013年12月底前保质保量完成。2013年11月,广地公司开始建设广地项目。2013年12月16日,新洲区财政局根据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农业局下达的文件,向广地公司预拨30%计划补贴资金3192万元。为了加快工程进度,完成市区两级制定的目标,在随后的建设过程中,新洲区财政局根据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农业局下达的文件,分别于2014年1月23日、6月18日向广地项目拨付补贴款3100万元、1142万元。2014年6月30日至7月30日,新洲区设施蔬菜基地建设项目验收组对广地项目进行了区级验收,因该项目尚未完工,新洲区设施蔬菜基地建设项目验收组仅对项目建设面积进行了验收,设施大棚的建设面积为1709亩。同年9月12日、11月26日,新洲区财政局根据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农业局下达的文件,再次向广地项目拨付200万元、1456万元。至此,广地项目实际得到国家财政补贴资金9090万元,占补贴计划的90%。

  2014年9月,广地公司根据武汉市7万亩设施蔬菜基地建设项目获得国家财政补贴资金必须进行结算审核从而进行市级验收的要求,委托武汉兴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工程咨询公司)、武汉兴业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分别对广地项目进行工程造价评估和财务竣工决算审计。被告人赵怡萍作为兴业工程咨询公司总经理,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报告必须经过其审核认可并予以签发。兴业工程咨询公司在与广地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后,安排该公司造价部经理、注册造价工程师李某5(另案处理)具体负责广地项目的工程造价评估。李某5接受工作后,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要求作业,其在工程项目主体单位广地公司没有提供钢架大棚竣工图的情况下,没有要求广地公司继续提供资料以满足工程造价评估条件;到现场勘察时,未严格按行业规范对每座钢架大棚、每座钢架的每一部分的尺寸、管材壁厚、镀锌层等进行测量,未对照相关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审查项目是否存在应建未建等现象,而是在其所作的工作不能准确对广地项目的造价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了解到广地公司委托评估的主要目的是为获取政府财政补贴,便依据广地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中广地项目的投资概算、政府补贴资金标准、政府已拨付的补贴资金数额、广地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供货合同及广地公司提供给武汉兴业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的财务凭证等资料,采用倒推的方法,计算出广地项目每平方米的材料用量,再根据新洲区验收的面积计算出工程总造价。李某5在撰写广地项目的工程造价报告前,向某怡萍汇报了出具该报告是根据武汉市下发的财政补贴标准、广地公司与供应商的合同、财政拨款金额等倒推计算出广地项目的钢材用量和造价,赵怡萍明知李某5采取的倒推计算法不符合法律、法规、行规要求,仍然同意李某5采取倒推计算法评估工程量和工程造价。2014年12月5日,李静根据上述方法撰写了武兴建字〔2014〕第068号关于新洲区涨渡湖基地连栋温室大棚工程造价报告,赵怡萍予以审核签发,并安排公司其他挂靠注册造价工程师李某6、乐某、韩某署名,未让李某5在造价报告上署名,该造价报告结论为广地项目审定金额为292077750.98元。后武汉兴业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以此作参考作出金额相同的项目竣工财务审计报告。

  2014年9月,新洲区农业局、新洲区财政局联合以新农字[2014]61号文件向武汉市报请市级验收,同时向市有关部门提交了包括上述工程造价报告和竣工财务审计报告在内的项目资料。同年10月,湖北省农机鉴定站按市农业局、市财政局部署对广地项目进行质量检测验收,结论为:(1)主立柱、边柱外形尺寸合格,材料壁厚未达到规范要求;(2)天沟厚度未达到规范要求;(3)天沟锌层未达到规范要求。2014年12月,湖北中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广地项目建设面积竣工测量验收,勘测总面积约为1676.71亩,与区级验收的1709亩误差率为-3.12%。

  2015年2月6日,武汉市农业委员会、武汉市财政局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武汉市7万亩设施蔬菜基地建设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并以工程造价报告和竣工财务审计报告所审定的工程总造价292077750.98元为基数,乘以30%,再以市级验收确定的1676.71亩每亩叠加补贴1万元,计算出广地项目应得财政补贴数额,以武农计〔2015〕22号文件发出了武汉市7万亩设施蔬菜基地建设项目市级验收结果及财政补贴资金安排的通知,其中,广地项目通过了市级验收,确认面积1676.71亩,设施大棚应获政府补贴资金10439.03万元。广地公司已获取政府补贴资金9090万元,剩余政府补贴资金1349.03万元因大棚质量未达到验收标准,待整改后拨付。

  案发后,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广地项目的成本为15698.54万元,与赵怡萍签发的工程造价报告相差135092350.98元。广地公司按政策规定只能获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6386.27万元,却根据该工程造价报告实际获取了国家财政资金9090万元,造成国家财政补贴资金损失2703.73万元。

  2016年3月,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在对广地公司相关人员涉嫌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的线索进行初查时,发现兴业工程咨询公司在出具广地项目工程造价报告中,可能存在重大失实。同年10月10日,该局工作人员到兴业工程咨询公司调查情况,赵怡萍在接受检察机关的询问中,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7月31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同意新洲区人民检察院对赵怡萍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并案侦查。同年8月2日,新洲区人民检察院通知赵怡萍到该院阳逻办案区接受询问,赵怡萍主动到达该院阳逻办案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被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李某5的供述,证人李某6、乐某、韩某、李某1、肖某、汪某、王某1、李某2、边某、付某、王某2、李某3等人的证言,司法会计鉴定书,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广地项目工程造价报告及其相关评估材料、武汉市7万亩设施蔬菜基地建设相关文件及通知、武汉市7万亩设施蔬菜基地建设专家评审会议方案及综合评审意见、湖北省农机鉴定站《关于回复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委托鉴定函的报告》、相关财政资金拨付手续、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记账凭证、税务发票、银行回单、身份信息表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怡萍身为兴业工程咨询公司的总经理,在审核广地项目工程造价评估工作中,明知承担造价评估工作的李某5采取的倒推计算方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所作的工程造价报告内容可能失实,仍未严格履行审核责任,对李某5撰写的工程造价与实际造价差别达135092350.98元的工程造价报告予以签发,致使国家超出正常标准支付广地公司财政补贴资金2703.73万元,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赵怡萍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接到检察机关通知时主动到案,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考虑到国家超出正常标准支付广地公司财政补贴资金2703.73万元系广地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诈骗行为及其他多方面的原因造成,且鉴于赵怡萍确有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可对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怡萍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春芳

  审 判 员  周 杰

  人民陪审员  吴华林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韦丁钰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117刑初419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静,女,汉族,1974年12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大悟县,大专文化,武汉兴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造价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2017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许跃利、许磊,均系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新检刑诉〔2017〕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静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利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静及其辩护人许跃利、许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武政办〔2013〕19号文件向各区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转发了武汉市农业局拟订的《武汉市7万亩设施蔬菜基地建设总体实施方案》,明确:武汉市至2013年底在全市6个新城区建设1000亩以上集中连片设施蔬菜基地7万亩,列入市区两级2013年绩效目标任务考核。新洲区确保在涨渡湖、汪集、邾城、三店等街(镇、场)建设设施蔬菜大棚1.3万亩,争取达到1.35万亩,由市级财政拨付30%补贴资金。同年4月11日,新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据此印发了新洲区设施蔬菜基地建设实施方案,成立了新洲区设施蔬菜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明确新洲区新增设施蔬菜基地1.43万亩,项目总投资3.01亿元(币种为人民币,以下相同),其中钢架大棚(含喷滴灌设备)2.43亿元,项目资金主要由市、区财政补贴资金和业主自筹组成等。同年7月29日,武汉市7万亩设施蔬菜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明确提高连栋大棚建设的补贴标准,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贴的同时,按每亩1万元的标准给予叠加补贴。武汉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地公司)申报参与武汉市7万亩设施蔬菜基地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洲区涨渡湖农场一分场、二分场,建设连栋薄膜温室项目(以下简称广地项目),基地面积为2571亩(其中设施面积为1800亩),总投资概算为34222.14万元,其中市财政计划补贴资金10670万元、区级补贴及自筹23552.14万元。武汉市农业局、财政局组织华中农业大学蔬菜学系主任别之龙、水利部、中国科学院水工程生态研究所科研计划处处长、研究员刘某、市农机化所副所长、高级工程师万某、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李某1等专家对广地项目进行了评审,综合评审意见为该项目符合武汉市7万亩设施蔬菜基地建设总体实施方案及市领导有关讲话精神,方案设计基本合理可行,项目投资概算基本合理,项目建成后对提高蔬菜生产水平、保障城市蔬菜供应等具有积极作用,建议予以立项。同年11月21日,武汉市农业局、财政局联合下达武汉市7万亩设施蔬菜基地第七批建设项目财政补贴计划,明确农业设施补贴按项目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在开工时预拨30%的补贴资金,竣工验收后再拨付剩下的70%补贴资金,要求本次批复的项目(广地项目包含在内)在2013年12月底前保质保量完成。2013年11月,广地公司开始建设广地项目。2013年12月16日,新洲区财政局根据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农业局下达的文件,向广地公司预拨30%计划补贴资金3192万元。为了加快工程进度,完成市区两级制定的目标,在随后的建设过程中,新洲区财政局根据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农业局下达的文件,分别于2014年1月23日、6月18日向广地项目拨付补贴款3100万元、1142万元。2014年6月30日至7月30日,新洲区设施蔬菜基地建设项目验收组对广地项目进行了区级验收,因该项目尚未完工,新洲区设施蔬菜基地建设项目验收组仅对项目建设面积进行了验收,设施大棚的建设面积为1709亩。同年9月12日、11月26日,新洲区财政局根据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农业局下达的文件,再次向广地项目拨付200万元、1456万元。至此,广地项目实际得到国家财政补贴资金9090万元,占补贴计划的90%。

  2014年9月,广地公司根据武汉市7万亩设施蔬菜基地建设项目获得国家财政补贴资金必须进行结算审核从而进行市级验收的要求,委托武汉兴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工程咨询公司)、武汉兴业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分别对广地项目进行工程造价评估和财务竣工决算审计。兴业工程咨询公司在与广地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后,安排公司注册造价工程师被告人李静具体负责广地项目的工程造价评估。李静接受工作后,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要求作业,其在工程项目主体单位广地公司没有提供钢架大棚竣工图的情况下,没有要求广地公司继续提供资料以满足工程造价评估条件;到现场勘察时,未严格按行业规范对每座钢架大棚、每座钢架的每一部分的尺寸、管材壁厚、镀锌层等进行测量,未对照相关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审查项目是否存在应建未建等现象,而是在其所作的工作不能准确对广地项目的造价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了解到广地公司委托评估的主要目的是为获取政府财政补贴,便依据广地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中广地项目的投资概算、政府补贴资金标准、政府已拨付的补贴资金数额、广地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供货合同及广地公司提供给武汉兴业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的财务凭证等资料,采用倒推的方法,计算出广地项目每平方米的材料用量,再根据新洲区验收的面积计算出工程总造价。2014年12月5日,李静根据上述方法撰写了武兴建字〔2014〕第068号关于新洲区涨渡湖基地连栋温室大棚工程造价报告,由兴业工程咨询公司总经理赵某(另案处理)安排他人署名后予以审核签发,结论为该建设工程项目审定金额为292077750.98元。后武汉兴业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以此作参与作出金额相同的项目竣工财务审计报告。

  2014年9月,新洲区农业局、新洲区财政局联合以新农字[2014]61号文件向武汉市报请市级验收,同时向市有关部门提交了包括上述工程造价报告和竣工财务审计报告在内的项目资料。同年10月,湖北省农机鉴定站按市农业局、市财政局部署对广地项目进行质量检测验收,结论为:(1)主立柱、边柱外形尺寸合格,材料壁厚未达到规范要求;(2)天沟厚度未达到规范要求;(3)天沟锌层未达到规范要求。2014年12月,湖北中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广地项目建设面积竣工测量验收,勘测总面积约为1676.71亩,与区级验收的1709亩误差率为-3.12%。

  2015年2月6日,武汉市农业委员会、武汉市财政局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武汉市7万亩设施蔬菜基地建设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并以工程造价报告和竣工财务审计报告所审定的工程总造价292077750.98元为基数,乘以30%,再以市级验收确定的1676.71亩每亩叠加补贴1万元,计算出广地项目应得财政补贴数额,以武农计〔2015〕22号文件发出了武汉市7万亩设施蔬菜基地建设项目市级验收结果及财政补贴资金安排的通知,其中,广地项目通过了市级验收,确认面积1676.71亩,设施大棚应获政府补贴资金10439.03万元。广地公司已获取政府补贴资金9090万元,剩余政府补贴资金1349.03万元因大棚质量未达到验收标准,待整改后拨付。

  案发后,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广地项目的成本为15698.54万元,与李静出具的工程造价报告相差135092350.98元。广地公司按政策规定只能获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6386.27万元,却根据该工程造价报告实际获取了国家财政资金9090万元,造成国家财政补贴资金损失2703.73万元。

  另查明,李静因完成广地项目的造价评估工作而获得兴业工程咨询公司效益分配提成14400元。审理中,李静已退出该款。

  2016年3月,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在对广地公司相关人员涉嫌诈骗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的线索进行初查时,发现兴业工程咨询公司在出具广地项目的工程造价报告中,可能存在重大失实。同年7月1日,该局工作人员到兴业工程咨询公司调查情况,李静在接受检察机关的询问中,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同年9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均同意新洲区人民检察院对李静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并案侦查。同年10月10日,新洲区人民检察院通知李静到该院阳逻办案区接受询问,李静在他人陪同下主动到达阳逻办案区,次日被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2、赵某、乐某、韩列、李某3、肖昌元、汪某、王伍常、李某4、边某、付文华、王某、李平等人的证言,司法会计鉴定书,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广地项目工程造价报告及其相关评估材料、武汉市7万亩设施蔬菜基地建设相关文件及通知、武汉市7万亩设施蔬菜基地建设专家评审会议方案及综合评审意见、湖北省农机鉴定站《关于回复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委托鉴定函的报告》、相关财政资金拨付手续、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记账凭证、税务发票、银行回单、身份信息表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静身为承担工程造价评估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承担广地项目工程造价评估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所出具的广地项目工程造价报告中的工程造价与实际造价差别达135092350.98元,重大失实,致使国家超出正常标准支付广地公司财政补贴资金2703.73万元,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李静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接到检察机关通知时主动到案,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考虑到国家超出正常标准支付广地公司财政补贴资金2703.73万元系广地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诈骗行为及其他多方面的原因造成,且鉴于李静确有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可对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静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李静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4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春芳

  审 判 员  周 杰

  人民陪审员  吴华林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韦丁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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