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如题V7 知识问答 提了一个问题

有限合伙人参与决定合伙企业为第三人提供担保,法律上到底可不可以?

有限合伙人参与“决定合伙企业为他提供担保”,属于执行合伙事务,为法律所禁止。但同时法律又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1条回答
天亮说晚安
2019-09-05 07:33

你说的这两个都不是法律绝对禁止的。有限合伙人参与决定合伙企业为他人担保属于“安全港”条款,即参与了这个事项就和普通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并没有禁止有限合伙人这么做。

以合伙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前提是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言下之意是如果合伙协议约定对外提供担保不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是OK的。

登录 后发表回答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