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星271421233V7 经营管理 提了一个问题

代持股协议下隐名股东、显名股东、目标公司如何防控风险?

3条回答
沙鹰啸空
2019-10-30 10:36

首先,问题本身就很是个“问题”!代持情况下的代持人、隐名股东、公司三者就代持问题上的利益是是相互冲突的,所以一个问题要求站在三个不同的立场解决风险问题其实是不现实的!所以应该先了解提问者真实目的和实际情况才好有针对性的解答;

其次,针对代持风险我之前回复过很多次,在此不再赘述,简单从三个不同角度分析一下存在的风险;

代持人:需要了解隐名股东为什么需要代持而不是自己直接持有?

比如,隐名股东因存在较多债务问题或有其他目的而通过代持方式使自财产隐藏在公众视野之下?

又或者企业本身是用于违法活动,找代持人其实就是“背锅侠”?

正常情况下恐怕大多数人都会选择亲自控制财产,甚至排除连血亲、爱人,而企业又怎么会交到一个外人名下呢?

隐名股东:通过已经发生的案例分析,其实隐名投资者经受的问题也不在少数!

比如:在企业工作的代持人有可能选择适时以企业所有者身份向隐名股东发难!

还有一些代持人可能自己已经或将来会因负债累累使企业财产被代持人的债权人执行!

代持人如果出现重大伤残、身故或者失踪等特殊情况将使股权变更行为造成困难!

企业:作为企业本身,如果不考虑上市、上板、借贷或竞投标等要求,本身对于代持不是很关注,但是“真、假股东”纠纷也难免给企业造成经营风险!

综上,建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以与委托律师详细沟通后根据需求解决问题,又或者会有其他方案解决而避免上述风险!

李东
2019-10-30 10:37

如果代持人不可靠,所有的协议、制度安排、架构设计都是没有用的,这里面最重要的是人、是人、是人,重要的事情说三遍。所以这个风险控制的第一目标就是先找个靠谱的人。

就我经历过的股权代持的案例和大家说说。第一个早些年因张三是公务员不愿意出头露面,就让李四找律师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李四100%持股张三投资的企业——菠萝公司。李四负责经营经过两年时间的发展,菠萝公司越来越好,这是李四找到张三说:菠萝公司是我的,你的投资是借款,我有钱了还给你。张三陷于两难境地,去起诉身份暴露,公职不保,人财两空。不去起诉憋气窝火,真金白银拱手让人,有代持协议,有资金流水又能如何?还是干瞪眼,最后只能妥协,让李四分期付款偿还投资款。第二个案例,王五找赵六代持股权,也签订了代持协议,但赵六开始的时候,还能够遵守约定,经过一段时间后胆子越来越大,公司事项随心所欲。将公司股权、资产进行质押、抵押,用于自己的经营;购买车辆给自己使用,将业务给自己家人。王五几次找到赵六协商均无效果,无奈之下诉之法院,结局令人大跌眼镜,赵六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行为均需要公司承担责任。赵六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赵六根本具备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经历的多了悟出了一条道理。股权代持的代持人必须靠谱,人靠谱没有协议,也不会出现问题,人不靠谱再好的协议和防控措施,也没用。

怎样解决股权代持“人”不靠谱的问题呢?

第一 尽量了解代持人的诚信状况,诚信度越高风险越低。

第二最好能够给代持人一些补助,这样可以让代持人有满足感,降低惹是生非的可能。

天亮说晚安
2019-10-30 10:41

A、B二人约定,A“出资”B“出名”,以B的名义投资C公司,投资收益由A享有。此约定书面化即形成《代持股协议》,其中C公司为目标公司,A为隐名股东即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收益的权利,B为显名股东即名义股东享有公司法上的股东权利。下文就A、B、C三方涉及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进行简答。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1、A(隐名股东)(1)如《代持股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被认定无效,A则无法依据该协议向B主张权利;(2)A在公司法意义上不属于公司股东,不能直接行使股东权;(3)B恶意损害A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未经A同意擅自对股权进行转让、质押等处分或滥用股东权利(如违背A的本意行使股东表决权等);(4)B因自身债务等原因导致代持股权被冻结或强制执行。(5)股权转让的纳税风险,如隐名股东想显名则需进行形式上的股权转让,将缴纳到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如为法人,则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6)如B离婚或意外死亡,其所代持的股权将面临被处置的风险。建议:作为隐名股东应挑选诚信可靠的人作为显名股东,必须签订《代持股协议》并确保有效。在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应在缴款说明上备注“缴纳投资款”。并保留好缴款凭证。对于上述风险应在协议中通过条款予以规避。

①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如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经过A同意,且B必须按照A是意愿行使股东权利。②协议签订后,B以目标股权向A办理质押担保,确保B无法擅自就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转让,即使法院强制执行或继承分割需变卖股权,A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行使优先权。③提前就未来股权转让的税费及相关手续费进行约定。④在协议中约定严格高额的违约责任,提高B的违约成本,并进行公证,提高法律效力。⑤如情况允许,可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2、B(显名股东)(1)如《代持股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如A 未能实际出资,B仍需履行出资义务。(2)A出资不足或出资瑕疵时,因B为名义股东,需对公司债权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不能以非实际出资人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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