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股东是两个独立主体,人格互相独立,所以一般情形下,股东不需要对公司债务负责。
有原则就有例外,在如下情形下,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是,如果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根据公司法20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以主张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有权根据公司法解释三13条,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是,如果股东抽逃出资的,债权人有权根据公司法解释三14条,要求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是,股东认缴出资但未到缴付期限的,如果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出现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可以根据九民会纪要第6条规定,主张加速到期,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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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股东是两个独立主体,人格互相独立,所以一般情形下,股东不需要对公司债务负责。
有原则就有例外,在如下情形下,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是,如果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根据公司法20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以主张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有权根据公司法解释三13条,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是,如果股东抽逃出资的,债权人有权根据公司法解释三14条,要求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是,股东认缴出资但未到缴付期限的,如果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出现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可以根据九民会纪要第6条规定,主张加速到期,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