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海星V7 法律知识 提了一个问题

工商局没有登记股东信息,私下签了股权协议约定股权分配,有用吗?

3条回答
weining
2020-02-28 12:18

很确定的说这样的股权协议是有效的,但是这种有效性仅约束协议的双方,并不能约束第三人。工商登记未能登记提问者姓名的,并不代表提问者不享有股东权利,按照双方签订的股东之间的协议,提问者一样可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利润分配,共担风险,共享利润。

只是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因为股东名称未能登记,所以如果一旦公司发生股权变动或者股权转让的情况下,那么第三人很难知情股权的实际所有人并非一人时,那么就容易发生提问者的股权被他人处分的情况,那么这时无特殊情况依旧适用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提问者的权益被侵害时只能想侵害人提出索赔的诉求。

所以建议是最好要求公司予以显明登记,将自己的股权以及出资信息登记在册为宜。

LIN8023
2020-02-28 12:19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这种行为相当于股权代持,股权代持有个别名,称为隐名投资。也就是说,真正的出资人是不会把名字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在暗处易,转明处难。如果实际出资人想结束股权代持,成为登记在册的股东,从自身角度看,只是从幕后走到了台前;但在其他股东眼里,就是把一位股东换成了另一位股东,属于股东变更的“大事情”。

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你想“名正言顺”地成为股东,就得让起码一半的股东点头才行。如果股东结构简单还好,股东人员复杂那可就要颇费力气了。

所以抛开签订股权协议是否有效,隐名股东更应该考虑未来股东权利是否能“名正言顺”…

刘园园26
2020-02-28 12:24

有很大的风险,

一是协议无效的风险

假如股东不止一个的话,你作为新股东加入,虽然签了股东协议,没有取得其他股东的签字同意,很可能变成无效协议,公司法规定新股东的加入或者老股的转让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一般是以召开股东大会的形式进行。没有召开股东大会,经全体股东同意或者全体股东在股权协议上签字,是不会得到法律上的承认的。

二是股东地位没确认,出现纠纷无保障

公司股东有变更或者股份要变更,需要在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这与这与银行贷款是一个道理,银行款将款贷给你,他需要将你的房产在抵押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以确保借款人还不了款时,能够将抵押物进行变现。

新进股东不在工商局进行登记,假如原来股东私下将公司高价变卖,新进股东由于没在工商局登记,公司可能在新股东中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转让,新股东又不能以股东的身份去向法院请求要求买方没有将转让款支付给新进股东,最后陷入纠纷中。

既然是新股东,建议及时去工商局将股东身份进行登记!

登录 后发表回答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