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权。对公司所负债务,股东以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所负债务,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只要股东向公司全额缴清出资,都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没有缴清出资的,应当承担继续缴清出资的责任。而董事长不一定是公司股东,更没有义务承担公司所负债务。
不过,实际操作中,公司不管同银行发生借贷关系,还是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往往会追加公司的股东作为借款的保证人。这种情况在同银行发生借贷关系时最常见,当债务到期无法偿还时,股东们则需要为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为什么向公司发放贷款时,银行会要求追求公司的股东作为保证人呢?有以下原因:
第一个原因,银行为降低该笔贷款风险,追加保证人更有利对贷款风险的防控。举个简单例子,假如银行为公司发放一笔抵押贷款100万元,但是考虑到未来抵押物存在贬值的风险,有可能无法完全覆盖债务本息,于是追加公司股东作为保证人。一旦贷款逾期时,公司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也无法足额覆盖债务,那么股东们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债务。
第二个原因,银行追加公司股东为借款的保证人,不受“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权”的限制。怎么理解呢?通俗来讲,公司欠钱是以公司的财产进行偿还,但是当追加股东为保证人之后,公司无力偿还时,必须以股东的个人财产进行偿还。而且,银行往往会与股东们再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股东们为公司借口承担连带责任,有别于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是自始自终都必须承担偿还责任。所以,作为公司股东,当银行要求股东追加其为保证人时,必须保持谨慎。
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是当发生债务纠纷,只有公司的财产作为清偿,当出现资不抵债时,公司有可能就必须向法院申请破产。而公司无力清偿部分,股东是不需要承担清偿义务。正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银行为了防范贷款风险,自然会有相应的应对措施。
原则上股东和董事长没有义务偿还公司债务。公司作为独立法人,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当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已经向债权人清偿之后,股东是不需要再以自己的资产向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存在例外情形。
例外情形是当公司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财务,人员,公司经营管理等混同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刺破公司面纱直接向股东进行追偿。
还有一种例外情形。就是股东存在应缴未缴出资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股东要求其以应缴未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清偿。
由此可见。绝大多数情况下,股东或者董事长都没有义务偿还公司债务。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形。公司股东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避免出现经营混同的情况,以免被债权人刺破公司面纱,从而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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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权。对公司所负债务,股东以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所负债务,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只要股东向公司全额缴清出资,都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没有缴清出资的,应当承担继续缴清出资的责任。而董事长不一定是公司股东,更没有义务承担公司所负债务。
不过,实际操作中,公司不管同银行发生借贷关系,还是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往往会追加公司的股东作为借款的保证人。这种情况在同银行发生借贷关系时最常见,当债务到期无法偿还时,股东们则需要为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为什么向公司发放贷款时,银行会要求追求公司的股东作为保证人呢?有以下原因:
第一个原因,银行为降低该笔贷款风险,追加保证人更有利对贷款风险的防控。举个简单例子,假如银行为公司发放一笔抵押贷款100万元,但是考虑到未来抵押物存在贬值的风险,有可能无法完全覆盖债务本息,于是追加公司股东作为保证人。一旦贷款逾期时,公司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也无法足额覆盖债务,那么股东们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债务。
第二个原因,银行追加公司股东为借款的保证人,不受“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权”的限制。怎么理解呢?通俗来讲,公司欠钱是以公司的财产进行偿还,但是当追加股东为保证人之后,公司无力偿还时,必须以股东的个人财产进行偿还。而且,银行往往会与股东们再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股东们为公司借口承担连带责任,有别于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是自始自终都必须承担偿还责任。所以,作为公司股东,当银行要求股东追加其为保证人时,必须保持谨慎。
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是当发生债务纠纷,只有公司的财产作为清偿,当出现资不抵债时,公司有可能就必须向法院申请破产。而公司无力清偿部分,股东是不需要承担清偿义务。正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银行为了防范贷款风险,自然会有相应的应对措施。
原则上股东和董事长没有义务偿还公司债务。公司作为独立法人,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当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已经向债权人清偿之后,股东是不需要再以自己的资产向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存在例外情形。
例外情形是当公司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财务,人员,公司经营管理等混同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刺破公司面纱直接向股东进行追偿。
还有一种例外情形。就是股东存在应缴未缴出资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股东要求其以应缴未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清偿。
由此可见。绝大多数情况下,股东或者董事长都没有义务偿还公司债务。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形。公司股东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避免出现经营混同的情况,以免被债权人刺破公司面纱,从而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